首頁
1
商品介紹
2
全球華人建築設計家協會章程3
http://www.aogcad.org/ 全球華人建築設計家協會
首頁 協會訊息 協會章程 全球華人建築設計家協會章程
1

全球華人建築設計家協會章程


全球華人建築設計家協會章程(
修訂正版110/11/18)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台內團字第110000789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1 月8日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  月  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備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全球華人建築設計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建立一個兩岸四地與東南亞及全球地區建築相關交流與活動的平台為目的,推動建築相關行業人員於協會平台內互相扶助與交流為宗旨,藉以讓會員們能更加廣泛的拓展相關業務,並且能在協會的串聯下,達到無國界的資源共享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必要時得於各地方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 四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本會之宗旨。

二、促進本會與兩岸四地建築相關產業與學術團體交流。

三、推動本會與東南亞地區建築相關產業與學術團體交流。

四、增進本會與全球各建築相關產業與學術團體交流。

五、輔導新進建築設計等相關會員進入建築產業與區域市場。

六、協助協會會員對接落地兩岸四地與東南亞、全球各區域市場。

七、華人業界於建築及設計等(含規劃、開發)相關之成果與精進有特殊貢獻之事項,辦理交流並給予獎勵。

八、華人業界於建築或裝修材料相關之開發成果有特殊貢獻之事項,辦理交流並給予獎勵及推介。

九、協助協會會員於專業領域辦理教育訓練及技術推廣。

第 五 條(增訂):本會視實際需要,與國外各有關機關團體保持連繫,互相交換建築、設計及新材料開發等成果與相關技術之經驗。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建築師、技師、設計師、營建產業相關資格(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伍仟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特殊重大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五、永久會員:凡繳納一定數額常年會費十倍後,得視為永久會員,毋需再繳納會費。但其出會再入會時,仍需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第 七 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定之,申請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若有影響學會發展顧慮者,經會員委員會或理事會審議後得以謝絕入會,另對本會有重大之貢獻及贊助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聘為名譽會員(名譽理事或理事長)及顧問。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凡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得享受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業務及活動之權益。

(4) 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5)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任務。

(3) 繳納應繳之費用。

第 十 條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之義務,或損壞本會名譽者,由會員三人以上之署名檢舉,經理事會查明屬實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戒或除名,如予除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提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凡不繳會費達二年經限時催繳無效,仍不繳納者視同退會,並報上級機關備查。如再行入會,視同新會員辦理外並補繳二年之常年會費。

第 十之一 條本會會員未繳納上年度常年會費或連續二年未參加會員大會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暫停其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但於會員大會召開三十日前,向本會表達出席會員大會意願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一 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二 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 十三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成理事會。

第 十四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召集會員大會。

(2) 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持一切會務之進行。

第 十五 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相互票選之。

第 十六 條: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 十七 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十八 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3) 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

(4) 得指定副理事長一名,平日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必要時得代理理事長職務。

十九 條:本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成監事會。

第 廿 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審核本會之財產及收支帳目報告。

(3) 其它稽查事項。

第 廿一 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相互票選之。

第 廿二 條:常務監事代表監事會執行任務。

第 廿三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 廿四 條:理、監事喪失會員資格時,即予解職,由候補理、監事按照得票之多寡,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 廿五 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秘書、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遴選,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第 廿六 條:本會視需要得設置國際關係委員會委員會、策展及活動委員會、學術交流委員會、會務推廣委員會、資訊委員會,各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

當本會任務增加以致有需要增設委員會及專案小組時,得經理事會同意增設之,並提報大會通過。

 

第 五 章 會 議

第 廿七 條:本會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會期十五日前通知,臨時會員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2)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含委託書),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3)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理事、監事之罷免  會員之除名  財產之處分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4)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可決議解散之。

(5)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八 條: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廿九 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六 章 經 費

第 卅 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個人會員每位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每單位新台幣伍仟元。

(2)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每單位新台幣伍仟元。原永久會員,得免繳納常年會費。

(3)補助費:本會得接受有關單位之補助。

(4)自由捐助:須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得接受或勸募。

(5) 事業費。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 卅一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ㄧ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二 條:本會各項收支項目,於每年年度開始前及終了後,由理事會分別編列預算決算,送監事會核對,提會員大會審議後通過。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卅三 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 卅四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卅五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386835